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宮定名為池和宮。
第二條 本宮為奉祀池府王爺,弘揚教義,協助政府推行政令,宣揚中華文化,移風易俗,增進社會福祉,推展公益、慈善事業,並促進本地觀光事業之發展為宗旨。
第二章 信徒及信徒大會
第三條 本宮信徒以信奉本宮神明,經主管機關核定之信徒名冊為基礎。
第四條 平時熱心宮務,在池和宮點燈或在池和宮從事志工服務滿三年以上,或對池和宮有重大貢獻者,應檢附良民證(刑事紀錄證明)並經全體信徒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信徒大會,出席信徒三分之二之議決得增加為本宮信徒。
第五條 本宮信徒應遵守本宮章程及信徒大會之議決,不得有損本宮信譽及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或無故不出席開會三次者,註銷信徒資格。
第六條 信徒大會由信徒親自出席或書面委託其他信徒一人代理出席,但信徒一人不得接受信徒二人或二人以上委託。
第七條 席信徒大會之信徒得參與會議議案之討論及表決。受託代理出席之信徒亦得代為議案之表決。
第八條 信徒大會之職權如下:
- 選舉及罷免本宮管理委員及監察委員。
- 議決新加入為本宮信徒事項。
- 議決本宮應興革事項。
- 議決本宮財產處分案。
- 議決本宮祭典輪祀案。
- 本宮組織章程修訂案之決議。
- 對本宮管理委員會所提財務收支預算、結算之審議。
- 對本宮管理委員會所提事業計劃之審議。
- 議決本宮之改建、修建等事項。
- 其他重大議案之議決。
第九條 信徒大會由全體信徒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信徒過半數之決議行之。
第十條 信徒大會每年召集一次由管理委員會召集,主任管理委員擔任主席。
第十一條 信徒大會於管理委員會或監察委員會認為必要時或信徒十分之一以上書面連署請求召集時,召集之。
第三章 管理委員會及監察委員會
第十二條 本宮設置管理委員31人,組成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由信徒大會投票或推舉選出。
第十三條 主任委員一人及副主任管理委員二人,由全體管理委員過半數同意選出,主任管理委員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為限,副主任管理委員亦同。
第十四條 主任管理委員為本宮之當然管理人,對外代表本宮,對內綜理本宮宮務。
第十五條 副主任管理委員承主任管理委員之命綜理本宮宮務。
第十六條 本宮設監察委員九人,組成監察委員會。監察委員會由信徒大會投票或推舉選出。
第十七條 主任監察委員一人,由全體監察委員過半數同意選出,主任監察員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為限。
第十八條 本宮管理委員、監察委員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九條 管理委員、監察委員出缺時,應由信徒大會決議補選足額。
第 廿 條 管理委員會由主任管理委員召集,並通知全體監察委員列席。
第廿一條 管理委員會應有管理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決議行之。
第廿二條 監察委員會對稽核收支結算之審議,應有監察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決議行之
第廿三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 綜理本宮宮務。
- 本宮之祭祀、管理。
- 召開信徒大會。
- 執行信徒大會之決議案。
- 定期向監察委員提出收支預算、結算案。
- 財產、物法之管理。
- 本宮之修建,改建及其他重大事業計劃之具體擘劃及擬議。
- 本宮其他應與應革事項之擬議及擘劃。
第廿四條 監察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 監察管理委員會執行信徒大會決議案之實際績效。
- 監察本宮宮務經常管理情形。
- 稽核管理委員會所提之財務收支預算、結算案及平常財務收支情況。
- 向信徒大會提出監察報告。
- 其他對本宮應興應革之建議。
第廿五條 本宮管理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在開會前七天應書面告知。必要時得臨時召開。
第廿六條 監察委員會在稽核收支結算,必要時得召集之。
第廿七條 管理委員、監察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開會及來本宮服務時,得酌給車馬費或津貼。
第廿八條 本宮管理委員會辦事細則另訂。
第四章 本宮之財務、會計、廟產管理及財產處分
第廿九條 本宮經費來源如下:
- 經常之香油金收入。
- 信徒之樂捐。
- 一般善男信女之捐獻。
- 其他收入。
第 卅 條 本宮之財產管理,由全體管理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第卅一條 本宮之財產處分及承購土地,非經全體信徒三分之二出席信徒大會並決議不得行之。
第卅二條 本宮會計年度係自每年國曆一月一日起同年國曆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卅三條 一般年度財務收支結算在每年國曆三月提交監察委員會審核,然後由其提請信徒大會審議。
第卅四條 因本宮之修建,改建或發展新事業計劃事項之收支結算,於該事項完成三個月內專案結算之,提交監察委員會審核後,另召開信徒大會審議。
第卅五條 本宮解散後,財產歸屬於本宮所在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慈善或公益團體,不歸屬任何個人或營利事業團體。
第五章 附則
第卅六條 本組織章程,經本宮信徒大會審議通過並報政府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之,修訂時亦同。
第卅七條 本組織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