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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一章  宮務行政

第一條
本宮管理委員會設總幹事一人,由主任委員派任,經管理委員會通過後任命,承主任管理委員之命處理宮務。其任期隨主任委員進退,若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主任委員指定代理人或真除。

第二條
本宮管理委員會下設總務管理、財務資訊、會計出納、祭典服務等四組,各組長之任職由總幹事提請主任委員聘任,負責處理各組事務。

第三條
本宮僱用廟祀(神通)二至三人,依工作職掌處理事務。

第四條
本宮認為必要時得僱用事務員或工讀生若干人處理事務,亦得聘請無給職顧問若干名,協助推展宮務。

第五條  總務管理組職務:
一、廟產、器具、車輛、雇員、工讀生、義工人事管理。
二、會議之籌備及本宮內外環境清潔維護。
三、依規辦理採購及金香部管理。
四、友宮參香往來及旅遊之規劃執行。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第六條 財務資訊組職務:
一、各項點燈作業、發財金、全家福、制化等收入及管理。
二、本宮資訊設備(電腦軟硬體、網路、監視器、跑馬燈)管理。
三、各項訊息之搜集、發布。
四、行政文書收發及檔案、書籍資料管理。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第七條 會計出納組職務:
一、金錢收入及存、出款憑證保管。
二、製作本宮各式收支傳票呈核、登錄。
三、各式報表編製及帳冊(務)憑證保管。
四、各式收據(如感謝狀、磧爐金…等)管理。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第八條 祭典服務組職務:
一、辦理年節及王爺聖誕慶典相關事宜。
二、演戲、三獻禮安排及祈福拜斗事宜。
三、進香團接待、服務。
四、定期或臨時祭祀活動整備及神殿管理事宜。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第九條 廟祀(神通)職務:
一、神尊出返駕登記管理及協助進香團神尊安置。
二、擇選(寫)日課、代客擲筊。各式平安符發給、敬收香油錢等。
三、拜契、神衣換新等服務。
四、為香客解釋籤詩或介紹本宮沿革及王爺公神蹟。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第十條
總幹事、各組組長應列席管理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及信徒代表大會說明或備詢。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十一條 
本宮聘僱幹部或職員工時應請其檢附良民證書及學經歷證明供審查,初次擔任本宮工作之新進人員應先試用三個月,期滿成績優良者,由總幹事提請主任委員正式聘任。其中會計出納及財務資訊人員皆應於聘任同時辦理對保登記。

第十二條
本宮聘僱人員應盡忠職守,待人接物和藹親切,一本實實在在做事、清清白白做人的原則,不得有畏難、規避、推諉、積壓之行為,亦不得利用職權收受餽贈圖利自己或他人。

第十三條
本宮聘僱人員上、下班辦公除採彈性工作時間者外,應依正常工作時間分上、下午各二次打卡。其有差假者,應指定代理人並呈總幹事核准後行之,總幹事並應隨時查勤,考核員工勤惰。

第十四條
本宮總幹事、各組組長、廟祀(神通)及僱用人員按月或按工作時數發給服務費或加班費,並按業務需要核實支給差旅費。

第十五條
所有職員工不依規定執行職務,或因過失致造成本宮損失時,應負賠償責任。其違法失職,涉及民事刑事責任者,應即停職並依法訴追。如有延誤,由總幹事負責,總幹事由主任委員負責。
本宮聘僱人員任職期間停職或自願辭職後將永不錄用。

第十六條
本宮職員工年齡屆満七十歲,除經簽准始得留任外,即應辦理退職。其退職金之發給依下列規定辦理:
服務年資滿七年以上至十年者發給百分七十退職金。
服務年資滿十年以上至二十年者發給百分之八十退職金。
服務年資滿二十年以上至三十年者發給百分之九十退職金。
服務年資滿三十年以上者發給全額退職金。
但本細則修正前已任職者,依當時慣例辦理。其服務滿一年加計一個基數計算至退職日止,最高三十五個基數,發給退職金。又退職年資計算至七十歲止,七十歲以上任(留)職者不計數退職年資。而職員工遭解僱、解除職務或未符合上列規定者均不得發給退職金。

 

第三章  其他

第十七條
本宮依年度工作計畫之工作範圍內各式財貨或勞務購置,應由各組依據需求規劃採購作業並進行詢價。其採購金額逾新台幣壹拾萬元以上者,應提請管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進行公開招標。
公開招標案底價由本宮主任委員訂定,開標時應請主任委員或其指定代理人主持,常務監察或其指定代理人到場監標,需求單位等人員共同出席,完成開標、決標及後續相關作業事宜。

第十八條
本宮管理委員、監察委員請依月輪値表至廟內準時恭向 池府王爺公敬茶,並請開啟賽錢箱、金紙部錢箱等,會同會計組清點現金後立據入帳。

第十九條
本宮主任管理委員、管理委員、常務監察、監察委員等,不得兼任本宮總幹事、各組組長、廟祀(神通)或其他僱用人員職務。
本宮派聘僱人員亦不得兼任其他職務。

第二十條
本宮管理委員會、監察委員會聯合成立慈善事業審核小組,成員七人由管理委員、監察委員中共同遴選之。推舉組長一人,負責召集組員等開會審核及勘查本鄉境急難救助案。

第二十一條
本管理委員會辦事細則係依本宮組織章程第二十八條制定,經本宮信徒代表大會通過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本辦事細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總幹事、各組組長應列席管理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及信徒代表大會說明或備詢。